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普選產生辦法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A、香港社會普遍希望2017年實現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2014年7月15日提交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併在審議中充分考慮了香港社會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會議指出,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規定,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行政長官須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就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201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進行了廣泛、深入的公眾咨詢。咨詢過程中,香港社會普遍希望2017年實現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並就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等重要原則形成了廣泛共識。對於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香港社會提出了各種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就2017年行政長官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會議認為,行政長官的報告符合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要求,全面、客觀地反映了公眾咨詢的情況,是一個積極、負責、務實的報告。
  B、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既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也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會議認為,實行行政長官普選,是香港民主發展的歷史性進步,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大變革,關係到香港長期繁榮穩定,關係到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必須審慎、穩步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源於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即“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制定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嚴格遵循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體現均衡參與,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循序漸進地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鑒於香港社會對如何落實香港基本法有關行政長官普選的規定存在較大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正確實施香港基本法和決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負有憲制責任,有必要就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一些核心問題作出規定,以促進香港社會凝聚共識,依法順利實現行政長官普選。
  會議認為,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既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也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必須堅持行政長官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的原則。這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基本要求,是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職責所決定的,是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客觀需要。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為此提供相應的制度保障。
  會議認為,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產生辦法經過修改後,已經向擴大民主的方向邁出了重大步伐。香港基本法附件二規定的現行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不作修改,2016年第六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繼續適用現行規定,符合循序漸進地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的原則,符合香港社會的多數意見,也有利於香港社會各界集中精力優先處理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從而為行政長官實行普選後實現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創造條件。
  C、如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未能經法定程序獲得通過,行政長官的選舉繼續適用上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鑒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規定,決定如下:
  一、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時:
  (一)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
  (二)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
  (四)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三、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依照法定程序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予以規定。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香港基本法和本決定的規定,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四、如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未能經法定程序獲得通過,行政長官的選舉繼續適用上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五、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關於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的現行規定不作修改,2016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繼續適用第五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序。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立法會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由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就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會議強調,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政策,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辦事,穩步推進2017年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是中央的一貫立場。希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香港社會各界依照香港基本法和本決定的規定,共同努力,達至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文中小標題按原文由編者所加) 編輯:鄔嘉宏
   1
  確定二至三名候選人 符合香港選舉實踐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就焦點問題作出說明
  8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受委員長會議的委托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作出說明。
  為何從2017年開始可以普選行政長官
  根據香港基本法和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以及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草案第一條規定:“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這一條規定的主要考慮是:
  第一,草案採用“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的表述,表明2017年第五任行政長官及以後各任行政長官都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第二,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最終要達至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第三,香港社會對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已經討論多年,形成了四點共識,即:香港社會普遍期望2017年落實普選行政長官;普遍認同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製定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普遍認同成功落實行政長官普選對保持香港的發展及長期繁榮穩定有正面作用;普遍認同行政長官人選必須愛國愛港。從2017年開始,行政長官選舉採用普選的辦法,符合香港社會的共同意願。
  為何候選人人數規定為二至三名
  關於行政長官候選人的人數。草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這一規定的主要考慮是:
  第一,行政長官候選人人數規定為二至三名,可以確保選舉有真正的競爭,選民有真正的選擇,並可以避免因候選人過多造成選舉程序複雜、選舉成本高昂等問題。
  第二,香港回歸以來舉行的行政長官選舉中,各次選舉幾乎都是在二至三名候選人之間競選。確定二至三名候選人比較符合香港的選舉實踐。
  為何候選人均須獲半數以上委員支持
  關於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提名委員會過半數支持。草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這一規定的主要考慮是:
  第一,香港基本法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是一個專門的提名機構,提名委員會行使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權力,是作為一個機構整體行使權力,必須體現機構的集體意志。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應當貫徹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以體現提名委員會集體行使權力的要求。因此,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委員過半數支持是適當的。
  第二,提名委員會將由四大界別同比例組成,規定候選人必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委員過半數支持,候選人就需要在提名委員會不同界別中均獲得一定的支持,有利於體現均衡參與原則,兼顧香港社會各階層利益。
  第三,行政長官報告表明,香港社會有不少意見認同行政長官候選人需要獲得提名委員會委員一定比例的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聽取的意見中,有不少人建議對這個比例作出明確規定。為此,進一步明確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委員過半數支持,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有助於促進香港社會凝聚共識。 編輯:鄔嘉宏
  ?
  人民日報社論:走好香港政制發展的關鍵一步
  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作出決定,明確了行政長官普選的原則和制度框架。決定明確,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實行行政長官普選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產生2至3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這既是一項重大法律決定,也是一項重大政治決斷,體現了中央落實香港行政長官普選的堅定立場,有利於香港更好地凝聚社會共識、達成普選目標,走好香港政制發展的關鍵一步。
  任何國家和地區實行普選,都是政治體制的重大變革,香港特別行政區也不例外。按照我國憲法的規定,對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包括政治體制,中央有決定權。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中央有決定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作出決定時,全面考慮了“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高度重視並充分考慮了香港社會各界就行政長官普選問題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實際情況,是人大常委會履行基本法規定職責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決定內容合法、合情、合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行政長官普選,也是香港回歸以來最重大的政治問題,關係到“一國兩制”方針的正確實施,關係到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關係到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決定有關行政長官普選制度核心問題的規定,充分考慮了香港的實際情況,兼顧了香港社會各階層的利益,體現了均衡參與的原則;決定規定香港合資格選民人人有權直接參与選舉行政長官,體現了選舉權普及而平等的原則,是香港民主發展的歷史性進步。可以說,2017年如期落實行政長官普選,體現著中央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貫立場,也代表著香港社會的主流民意。
  一段時間以來,香港社會關於行政長官普選問題的爭議激烈,錶面上是制度之爭、規則之爭,實質上是政治問題。這個政治問題的核心就是:要不要遵守香港基本法,要不要堅持愛國愛港者治港的界線和標準。如果是制度規則之爭,香港基本法已經訂立了基本的制度和規則,應當不難達成一致。但現實情況卻是,一些人要求在基本法之外另搞一套所謂的普選辦法,如果不答應他們的要求,就不是“真普選”,就不符合所謂的“國際標準”,有些人甚至為了一己之私騎劫香港民意,不惜破壞香港法治傳統和社會秩序,損害香港同胞福祉和國家民族利益。其目的,就是要扮演攪局者和麻煩製造者的角色;其實質,無非是想把香港變成“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不能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這是基本法的根本要求。守住這條底線,不只是為了國家安全和利益,從根本上講,也是為了維護香港利益,維護廣大香港同胞、投資者的根本利益。
  香港政制發展已經到了一個關鍵階段。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後,香港特區所有合資格選民可以在香港歷史上首次投出莊嚴一票,選出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社會、經濟向前發展。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指引下,在愛國愛港的旗幟下團結起來,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推動香港民主發展邁出歷史性一步,這是中央政府的誠意所在,是全國人民的希望所在,更是香港社會的根本利益和主流民意所在。
  梁振英呼籲全港市民齊心一意落實普選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昨日在特區政府總部會見傳媒時表示,特區行政會議官守及非官守成員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所作出的決定。
  昨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確定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可以普選產生。
  梁振英在《決定》通過後會見傳媒,他表示,他和特區政府將努力做好後續工作,實現全港500多萬合資格選民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的民主目標。《決定》已經為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具體方案定下框架,特區政府會儘快啟動第二輪公眾咨詢,並於明年首季向立法會提交修改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正案。
  梁振英說,根據“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按照基本法和人大的有關決定發展民主,是香港人的共同願望,香港人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不僅是香港的重大跨越,也是國家的歷史大事。他說,“只要大家願意,2017年選舉行政長官,香港大部分市民,即500多萬合資格選民,就不再是旁觀者。”
  梁振英還強調,今日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並不是最後一步,因為要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還必須得到三分之二的立法會議員通過,因此,要成功如期在2017年落實行政長官普選,要讓香港市民人手一票,“仍然有一定難度”。如果不能爭取到三分之二的立法會議員支持,2017年的行政長官選舉辦法就只有原地踏步,500多萬本來可以投票的香港人就會失去投票權。
  梁振英表示,在不同的方案之間,香港人最大和最重要的共識,就是讓香港市民在2017年曆史性地行使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的權利,讓香港政制發展向前踏出一大步。“香港的政制發展不能停頓,香港的繁榮穩定不能倒退,我呼籲全港市民,包括全體立法會議員,不分黨派,都要齊心一意,落實普選,推動民主。”編輯:鄔嘉宏
  (原標題:香港特首普選方案:2017年普選 候選人限定為二到三名)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qi63qidfv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