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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江商報消息 因常住地為武漢城區,法院判決雇主辦公室出租按城市居民標準賠償
  本報訊(記者 李璟)農民工來漢打工受傷,法院判雇主賠償,雇主卻要求按農村居民標準賠償。昨悉,二審法院認定應按城搜尋行銷鎮居民標準賠償,來漢打工的朱師傅近日獲得7萬餘元賠償。
  從一樓採光井墜落到咖啡機地下室
  去年初,江岸區某醫院建設病房大樓,工程交由江蘇省某建設集團(融資下稱集團)承包,該集團武漢分公司負責具體施工。56歲的朱師傅受包工頭劉某和江某雇用,負責做清理鋼管和扣件工作。
  同年2月14日,朱師傅施工系統家具時,不慎從一樓採光井高空墜落到地下室,造成右恥骨上下支骨折。經鑒定為9級傷殘,共花費了5萬餘元醫療費,由江某墊付。
  事發後,朱師傅向施工方索賠遭拒,遂將劉某、江某和集團及其武漢分公司告上法庭。一審法院查明,劉某、江某雇用朱師傅,因此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作為工程的發包人,集團和分公司應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劉某和江某賠付朱師傅10.3萬餘元,集團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審判決雇主承擔七成責任
  判決生效後,劉某不服提出上訴。他認為,朱師傅是外來務工人員,且為農村戶籍,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賠償(賠償金額約為按城市居民標準賠償的一半)。
  此外,劉某提出,在這場事故中,朱師傅自身存在重大過錯。
  朱師傅稱,有證據證明,他自2010年3月來到武漢,一直居住在武昌區水果湖,以小工為生,因此賠償費用應按城鎮居民賠償標準。他認為,從高處跌落受傷是由於建築工地施工現場防護措施不達標所致,自身並無過錯。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定朱師傅各項費用應按城市居民標準計算,但鑒於其本人在事故中也存在一定過錯,因此酌定朱師傅自擔20%責任,判決劉某等人共賠償7.1萬餘元。
  律師點評
  湖北朋來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哲介紹,近年來大量農村人口進城務工,他們的生活標準已明顯高於農村居民標準。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有關損害賠償費用計算標準應以經常居住地為準,而經常居住地是指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可由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等證明。本案中,朱師傅常住地在城市,因此賠償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原標題:農民工受工傷咋賠 按農村還是城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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